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相关实施规则已于10月17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三部门要求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六类产品必须加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2008年12月31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贴能效标识。
据介绍,我国新修订的《节能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均明确规定了能效标识制度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和处罚要求,确立了能效标识制度作为国家重要节能管理措施的法律基础。第四批目录的发布,以计算机显示器和复印机为切入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在办公设备领域的实施,再次扩大了能效标识的产品实施领域。考虑到产品种类不同、外观不同,第四批产品的实施规则对标识的规格、粘贴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批产品的实施规则中仍然要求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加强了对企业测试能力和实验室的管理。
据悉,我国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以来,备案企业数量已超过800家,备案产品超过5万个型号,已累计节电200多亿千瓦时,对“十一五”单位GDP节能降耗目标的贡献率将超过4%。